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陳冠霖
- 法定代理人蔡佩君
- 原告達軒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原 告 達軒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君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9月24日宣判,茲因幽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依公司法第322條之規 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被告全體董事有三人,並未全體送達,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全體法定代理人(董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後,另定期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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