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陳冠霖
  • 法定代理人
    蔡佩君

  • 原告
    達軒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原 告 達軒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君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9月24日宣判,茲因幽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依公司法第322條之規 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被告全體董事有三人,並未全體送達,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全體法定代理人(董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後,另定期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黃善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