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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冠霖

原告
達軒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君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9月24日宣判,茲因幽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依公司法第322條之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被告全體董事有三人,並未全體送達,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全體法定代理人(董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後,另定期為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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