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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及使用借貸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林文雄

  • 當事人
    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 號0樓之0 被上訴人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及使用借貸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其中就遷讓房屋部分,依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113年12月2日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萬2437元;所欠租金70萬元,加 計自113年9月10日起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22日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萬8387元,合計為72萬8387元,至附帶請求給付 起訴後之利息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據此,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後應核定為634萬0824元(計算式:561萬2437元+72萬8387元=634萬082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萬3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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