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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李悌愷

上訴人
鉅亙鍛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品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臆琳2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

15年3月18日114年度重訴字第150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9,80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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