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 原告
- 李○○(原名李○○)
- 訴訟代理人
- 胡書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子蘭律師
- 被告
- 田永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如原告以10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男女朋友,被告因兩造分手後有財務糾紛訴訟,因而心生報復,竟意圖損害原告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加重誹謗、散布猥褻影像之犯意,使用其所有之手機及筆記型電腦,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某時起,在Telegram通訊軟體創立帳號「B00000000」暱稱「C000000」,及以該暱稱建立不特定人得以隨時加入之群組「S000000 ofA00000」,即於該「S000000 of A00000」群組及各大色情網站如https://www.porn5f.com、https://www.pornbest.org等,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文字或影像,及於同月9日下午3時43分許,透過臺中市○區○○○路000○00號00樓今網資訊股份科技公司之WIFI網路(IP:125.227.70.153),於Facebook臉書創立帳號(USERID:000000000000000)暱稱為「T000 L0」,並將上開Telegram群組連結設為臉書個人頁面主頁,並在「T000 L0」臉書或其他臉書社團張貼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文字、上開TG群組連結等,使不特定多數人只要加入上開TG群組、在臉書搜尋「T000 L0」、點選連結即可觀覽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影像等,而以此方式散布猥褻影像,同時公開原告之姓名、服務學校、職業等足以識別身分之個人資料、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被告上開散布行為,已嚴重侵害原告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事實不爭執,惟認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前揭侵權行為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訴字第869號刑事判決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影像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從一重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5萬元(尚未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且為被告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透過TG群組、Facebook張貼如附表所示文字、影像,客觀上已使閱覽者可知悉被告所指行為之對象為原告,並對原告產生負面印象,足以影響、貶抑原告之社會評價,是本件被告已嚴重侵害原告名譽權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進而使原告受有精神上之損害,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相當之精神慰撫金。
㈢再按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任意散布原告個人資料、張貼妨害原告名譽之不實貼文,並使他人觀覽原告裸露身體私密或性行為之影像,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節重大,致使原告須時刻擔心性影像遭外流或公開之風險,造成原告精神上之痛苦甚鉅,併考量兩造自陳學經歷、工作收入、家庭狀況、財產情形(見本院卷第62頁),及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見本院卷證物袋),衡以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及人格法益之情節、內容、造成原告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90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起訴狀繕本後,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0月15日送達被告(見附民卷第5頁),是原告請求自113年10月16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0萬元,及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本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附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文字及影片、照片等內容 1 111年5月11日 某時 TG群組「S00r0000 of A00000」 「教唆學生偽證,大學教師起訴,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教師○○○(註1),被前林姓男友控告傷害罪遭起訴,為求脫罪竟涉嫌教唆黃姓學生裝目擊證人上法院作偽證,黃的證言在法庭上被戳破…」、「○○○(註1)用身體換取大學生的"同情",涉事未深的黃姓學生最終清醒認罪」、法庭筆錄及露點影像 2 111年5月11日 某時 同上 「Ex對A00000的看法,用身體做生意的撈女」、「中外老少通通來,一夜開心也可以」、「現任男友,只有他不知道a00000身邊的“好友”、或者工具人都是有著一層肉體關係」、口交影像 3 111年5月12日 同上 「玩到被告了,內幕對話」、露點影像 4 111年5月17日 同上 「一夜情日誌」、口交影像 5 111年5月17日 同上 「欲罷不能」、「口爆」、「美尻」、裸露影像 6 111年5月24日 同上 「被玩弄的男人們,可以當小三,劈腿也是家常便飯」、「男人被耍的團團轉,被劈了還不知道,也有知道後翻臉的」、「功夫了得」、「劈劈劈」、口交影像 7 111年5月14日 臉書暱稱「T000 L0」帳號 「約一夜,加入」、「約到這位要小心t.me/worth2belove」 8 111年5月15日 同上 「約一夜,加入」、「因為從小生活在單親家庭中,單身了很多年,我也渴望找到一位愛我的男生陪著我,現在一個人生活著,想找個伴,不嫌棄我的來聯繫吧」、「t.me/worth2belove」 8 111年5月29日 同上 「女歌手照片外流」、「t.me/worth2belove」 10 111年6月3日 同上 連結「news.Itn.com.tw 被控傷害女師為脫罪涉教唆學生偽證-社 會-自由時報電子報」 註1:○○○即原告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