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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林金灶

原告
江海全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瑋
被告
達佛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錦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本院民國114年度補字第219號裁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76,528元,原告除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其餘未據繳納,經本院於114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况查詢清單及查詢表各在卷可證,則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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