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 原告
- 江海全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瑋
- 被告
- 達佛羅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張錦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本院民國114年度補字第219號裁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76,528元,原告除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其餘未據繳納,經本院於114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况查詢清單及查詢表各在卷可證,則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