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王奕勛
- 法定代理人胡紹逸
- 當事人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謝賀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原 告 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訴訟代理人 鞠金蕾律師 王琮鈞律師 被 告 謝賀全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049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審理中,是刑事案件尚 未確定,而被告等經檢察官起訴之事實與本件侵權行為事實相同,確實牽涉本件之裁判。且兩造亦均表示對停止訴訟無意見,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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