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王奕勛
  •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 當事人
    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謝賀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原 告 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訴訟代理人 鞠金蕾律師 王琮鈞律師 被 告 謝賀全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049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審理中,是刑事案件尚 未確定,而被告等經檢察官起訴之事實與本件侵權行為事實相同,確實牽涉本件之裁判。且兩造亦均表示對停止訴訟無意見,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簡芳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