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9號
- 原告
- 張庭瑄
- 訴訟代理人
- 楊博任律師
- 被告
- 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安琪
- 訴訟代理人
- 高亘瑩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逸融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