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孫藝娜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張蓉娥
被告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陳長興即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

陳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壹、程序部分第二項」

(即原判決正本第2頁第14至15行)所載「廖心慧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9年9月26日亡故」,應更正為「廖心慧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3年9月23日亡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