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 原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訴訟代理人
- 張蓉娥
- 被告
-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陳長興即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
陳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壹、程序部分第二項」
(即原判決正本第2頁第14至15行)所載「廖心慧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9年9月26日亡故」,應更正為「廖心慧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3年9月23日亡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