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達開發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敬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敏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40,000元(參見卷附「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影本第8條記載房屋價款為9,9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