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 上訴人
- 蓬勃國際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佐藤公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鳳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309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83,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