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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熊祥雲

上訴人
同心合意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蘇明
上訴人
喜正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蘇明
被上訴人
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oi Wai Hong Clifford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71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1萬3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5年6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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