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 上訴人
- 同心合意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蘇明
- 上訴人
- 喜正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蘇明
- 被上訴人
- 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hoi Wai Hong Clifford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71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1萬3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5年6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