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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楊沂潔、楊翼隆

  • 上訴人
    古朝鋒
  • 被上訴人
    袁義昕林均鴻陳文傑昱捷綠能有限公司法人睿宜綠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古朝鋒 被 上 訴人 袁義昕 林均鴻 陳文傑 昱捷綠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沂潔 被 上 訴人 睿宜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636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1萬38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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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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