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 上訴人
- 古朝鋒
- 被上訴人
- 袁義昕
- 被上訴人
- 林均鴻
- 被上訴人
- 陳文傑
- 被上訴人
- 昱捷綠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沂潔
- 被上訴人
- 睿宜綠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翼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6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1萬38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