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楊沂潔、楊翼隆
- 上訴人古朝鋒
- 被上訴人袁義昕、林均鴻、陳文傑、昱捷綠能有限公司法人、睿宜綠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古朝鋒 被 上 訴人 袁義昕 林均鴻 陳文傑 昱捷綠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沂潔 被 上 訴人 睿宜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636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1萬38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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