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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熊祥雲

上訴人
古朝鋒
被上訴人
袁義昕
被上訴人
林均鴻
被上訴人
陳文傑
被上訴人
昱捷綠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沂潔
被上訴人
睿宜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6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1萬38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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