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 聲請人
- 吳孟瑩
- 聲請人
- 賴致宏
- 聲請人
- 劉盈均
- 聲請人
- 林彥汝
- 聲請人
- 楊惠琪
- 聲請人
- 楊勝雄
- 聲請人
- 洪憲政
- 聲請人
- 莊秀馨
- 聲請人
- 李博恩
- 聲請人
- 劉家興
- 聲請人
- 陳盈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琮涼律師
李思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江沂真、陳祝芳、陳嘉雯與被告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具狀就本件訴訟聲請參加訴訟,惟均未繳納裁判費(僅有另名聲請人廖彥雯繳納1,000元,見本院卷第177頁收據),茲命聲請人於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