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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潘怡學

聲請人
吳孟瑩
聲請人
賴致宏
聲請人
劉盈均
聲請人
林彥汝
聲請人
楊惠琪
聲請人
楊勝雄
聲請人
洪憲政
聲請人
莊秀馨
聲請人
李博恩
聲請人
劉家興
聲請人
陳盈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李思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江沂真、陳祝芳、陳嘉雯與被告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具狀就本件訴訟聲請參加訴訟,惟均未繳納裁判費(僅有另名聲請人廖彥雯繳納1,000元,見本院卷第177頁收據),茲命聲請人於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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