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潘怡學
- 原告吳孟瑩、賴致宏、劉盈均、林彥汝、楊惠琪、楊勝雄、洪憲政、莊秀馨、李博恩、劉家興、陳盈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吳孟瑩 賴致宏 劉盈均 林彥汝 楊惠琪 楊勝雄 洪憲政 莊秀馨 李博恩 劉家興 陳盈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李思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江沂真、陳祝芳、陳嘉雯與被告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具狀就本件訴訟聲請參加訴訟,惟均未繳納裁判費(僅有另名聲請人廖彥雯繳納1,000元,見本院卷第177頁收據),茲命聲請人於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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