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 上訴人
- 日榮資產管理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錩
- 上訴人
- 陳焜耀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林老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康禎護理之家即林小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114年7月8日以114年度重訴字第38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62,600元確定在案,故本件上訴利益為21,76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3,1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