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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蔡汎沂

原告
柳羽珍
被告
楊孟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36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5,045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4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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