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 原告
- 柳羽珍
- 被告
- 楊孟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36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5,045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4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