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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撤銷詐害債權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富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蘭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肇成律師
被告
陳俊雄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被告
陳世偉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代理人
賴幸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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