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林萱
- 法定代理人朱富雄、曾儀庭
- 原告新竹縣橫山地區農會法人
- 被告陳鎮、陳憬霖、曾儀庭、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原 告 新竹縣橫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富雄 訴訟代理人 趙小雯 被 告 陳鎮 陳憬霖 曾儀庭 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儀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29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萬632元,此裁定已於同年7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黃泰能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