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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林萱
  • 法定代理人
    朱富雄、曾儀庭

  • 原告
    新竹縣橫山地區農會法人
  • 被告
    陳鎮陳憬霖曾儀庭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原 告 新竹縣橫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富雄 訴訟代理人 趙小雯 被 告 陳鎮 陳憬霖 曾儀庭 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儀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29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萬632元,此裁定已於同年7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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