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 原告
- 新竹縣橫山地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朱富雄
- 訴訟代理人
- 趙小雯
- 被告
- 陳鎮
- 被告
- 陳憬霖
- 被告
- 曾儀庭
- 被告
- 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儀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29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萬632元,此裁定已於同年7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