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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
羅洋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侑潔律師
被告
綠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陳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虹羽律師
被告
邱淑卿
被告
顏丞佐
被告
國傑藝術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塗秉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謝明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70號刑事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之同一原因事實所涉犯罪,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70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件被告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核與前揭刑事案件之判決結果(包括事實範圍、情節輕重等等)密切相關,且本件所涉相關卷證資料現均留存在該刑事案件卷內,基於審判之妥適、正確性等考量,堪認前開刑事判決認定結果為本件之前提問題,依法宜待前開刑事判決認定後再續行審理,較為妥適,是本院認在該案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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