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 原告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武陵農場
- 法定代理人
- 羅洋
- 訴訟代理人
- 羅永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侑潔律師
- 被告
- 綠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羅陳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虹羽律師
- 被告
- 邱淑卿
- 被告
- 顏丞佐
- 被告
- 國傑藝術設計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塗秉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謝明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70號刑事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之同一原因事實所涉犯罪,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70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件被告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核與前揭刑事案件之判決結果(包括事實範圍、情節輕重等等)密切相關,且本件所涉相關卷證資料現均留存在該刑事案件卷內,基於審判之妥適、正確性等考量,堪認前開刑事判決認定結果為本件之前提問題,依法宜待前開刑事判決認定後再續行審理,較為妥適,是本院認在該案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