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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呂麗玉李宜娟陳馥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婉楨
被告
田川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冠伯
被告
盧鴻文

盧冠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717,1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4,22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田川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田川公司)於民國113年5月10日邀同被告盧冠伯、盧鴻文、盧冠名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並於如附表所示借款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本金,並分別約定到期日如附表所示,如附表1至12所示之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機動計算,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借款,利息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率1.46%,嗣後每1個月機動計算,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另約定如遲延履約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田川公司分別自如附表所示最後計息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華南銀行放款戶帳戶資料查詢申請單、存證信函影本、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企業戶新臺幣放款適用利率標準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75頁),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向原告借款,迄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除第一審裁判費外,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爰併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226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陳 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新臺幣/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最後計息日 利息 違約金 1 2,175,289元 1,759,309元 自113年5月15日起至118年5月15日止 114年5月15日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663,908元 547,636元 自113年5月24日起至118年5月24日止 114年4月24日 自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792,000元 653,301元 自113年5月29日起至118年5月29日止 114年4月29日 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792,223元 653,483元 自113年6月5日起至118年6月5日止 114年5月5日 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5 1,761,233元 1,452,790元 自113年6月14日起至118年6月14日止 114年5月14日 自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6 115,335元 78,926元 自113年6月27日起至118年6月27日止 114年6月27日 自11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7 241,699元 195,476元 自113年5月15日起至118年5月15日止 114年5月15日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8 73,768元 60,849元 自113年5月24日起至118年5月24日止 114年4月24日 自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9 88,000元 72,588元 自113年5月29日起至118年5月29日 114年4月29日 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0 88,025元 72,614元 自113年6月5日起至118年6月5日止 114年5月5日 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 195,693元 161,420元 自113年6月14日起至118年6月14日止 114年5月14日 自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2 12,815元 8,768元 自113年6月27日起至118年6月27日止 114年6月27日 自11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3 2,250,000元 2,250,000元 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 114年5月15日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3767%計算。 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4 750,000元 750,000元 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5月15日 114年5月15日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3767%計算。 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9,999,988元 8,717,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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