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07號
- 原告
-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倉
- 被告
- 知慶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林聰
- 被告
- 邱金葉
陳柳月
何忠義
黃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