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呂麗玉
- 法定代理人李瑞倉、吳林聰
- 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法人、邱金葉、陳柳月、何忠義、黃碧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07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知慶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林聰 被 告 邱金葉 陳柳月 何忠義 黃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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