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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呂麗玉
  •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吳林聰

  • 原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法人邱金葉陳柳月何忠義黃碧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07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知慶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林聰 被 告 邱金葉 陳柳月 何忠義 黃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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