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18號
- 聲請人
- 吳肅慶
- 相對人
-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宏
- 被告
- 台灣臉書有限公司(TAIWAN FACEBOOK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梁幼莓
- 被告
- 星銀理財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以114年度重訴字第61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前固有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依前開規定,原告仍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然原告迄今猶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原告所提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