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唐敏寶蔡嘉裕雷鈞崴

原告
全耀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娟娟
被告
可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樹宏
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以訴訟標的金額,或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所核定起訴時訴訟標的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按其在不同級距之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859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7,232元,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2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全額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