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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57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呂麗玉

原告
豐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
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律師
被告
陳廣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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