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蔡汎沂
- 當事人元新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元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宇萱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0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涪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詹月琴 台中商業銀行 軍功分行 112年11月8日 285,789元 CKA175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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