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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蔡汎沂

聲請人
王碧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新益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林錫欣 元大商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3年7月26日 72,860元 AH598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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