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胡惠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4288-9 1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