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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秉賢

聲請人
蔡坤翰即蔡裕加之繼承人

蔡宗儒即蔡裕加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781至88ND00784 普通股 4 4000  002 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88ND09713至88ND09728 普通股 16 16000  003 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88NE0863至88NE0864 普通股 2 20000  004 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88ND09727至88ND09755 普通股 27 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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