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 聲請人
- 蔡坤翰即蔡裕加之繼承人
蔡宗儒即蔡裕加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781至88ND00784 普通股 4 4000 002 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88ND09713至88ND09728 普通股 16 16000 003 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88NE0863至88NE0864 普通股 2 20000 004 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88ND09727至88ND09755 普通股 27 2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