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1號
- 聲請人
- 簡茹珍即吳耀輝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28874-8 1 1000 002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1ND0050498-5 1 1000 003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996-3 1 430 004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1732-2 1 486 005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2130-0 1 458 006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2621-3 1 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