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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李宜娟

聲請人
簡茹珍即吳耀輝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28874-8 1 1000  002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1ND0050498-5 1 1000  003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996-3 1 430  004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1732-2 1 486  005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2130-0 1 458  006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2621-3 1 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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