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1號
- 聲 請 人
- 鈺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翠玉
- 代 理 人 劉文玉
-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禾果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清裕 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113年10月30日 15,930元 RA7377918 002 禾津國際有限公司 陳治中 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113年10月30日 15,876元 RA7386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