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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林秉暉

  • 當事人
    朱春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朱春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黃舜民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4959-1 1 120 002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12426-6 1 12 003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18890-4 1 6 004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26011-9 1 6 005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33845-5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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