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傅淑華
- 當事人全錦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全錦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淑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童秉三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6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合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凃學全 華南商業銀行 太平分行 112年11月18日 76,000元 FD749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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