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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王奕勛

聲請人
漂遊者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經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29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五權分公司 劉舜菁 玉山商業銀行 五權分行 109年10月20日 300,000元 AD0223735  00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五權分公司 劉舜菁 玉山商業銀行 五權分行 109年10月20日 400,000元 AD0223736  00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五權分公司 劉舜菁 玉山商業銀行 五權分行 109年10月20日 300,000元 AD022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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