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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董庭誌

聲請人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尚郁企業有限公司 王英龍 玉山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3年3月7日 1,500,000元 BI0000000  002 尚郁企業有限公司 王英龍 玉山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3年4月7日 1,500,000元 BI0000000  003 尚郁企業有限公司 王英龍 玉山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3年5月7日 1,500,000元 BI0000000  004 尚郁企業有限公司 王英龍 玉山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3年6月7日 1,500,000元 BI0000000  005 尚郁企業有限公司 王英龍 玉山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3年7月7日 1,500,000元 BI0000000  006 尚郁企業有限公司 王英龍 玉山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3年8月7日 1,500,000元 B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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