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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王奕勛

  • 原告
    陳裕漳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陳裕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簡芳敏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20760-7 1 100 002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59981-1 1 269 003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83502-4 1 175 004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105323-7 1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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