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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王奕勛

聲請人
即時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5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大里室內裝修 工程有限公司    陳秀春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 114年1月10日 106,890元 AC725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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