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僑泰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玉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點將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陳景松 三信商業銀行 南屯分行 113年11月29日 60,000元 KA2970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