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王金洲
- 原告劉俊明、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劉俊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昱程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5298-3 1 1000 002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5299-5 1 1000 003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5300-9 1 1000 004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5301-0 1 1000 005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5302-2 1 1000 006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262-7 1 262 007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921-6 1 789 008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2255-4 1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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