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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王金洲

聲請人
劉俊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5298-3 1 1000  002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5299-5 1 1000  003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5300-9 1 1000  004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5301-0 1 1000  005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5302-2 1 1000  006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262-7 1 262  007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921-6 1 789  008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2255-4 1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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