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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顏銀秋

聲請人
林永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7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1ND0050508-5 1 1000  002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1067-2 1 370  003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1802-9 1 274  004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2199-2 1 258  005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2687-0 1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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