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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金灶

聲請人
薛鄭秀慧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3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3-ND-135239-6 1 1000  002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4-ND-157091-7 1 1000  003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5-ND-175770-4 1 1000  004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2-NX-7050-7 1 500  005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3-NX-12220-0 1 265  006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4-NX-21609-6 1 14  007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5-NX-27867-8 1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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