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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董庭誌

  • 當事人
    盛凱節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盛凱節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復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德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李佳霖 凱基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3年6月12日 1,221,182元 C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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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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