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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孫藝娜
  • 法定代理人
    曾信德

  • 原告
    廣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元浩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廣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信德 代 理 人 劉元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前同日即114年6月25日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廣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信德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太平分行 114年3月5日 1,555,788元 VP229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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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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