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8號
- 聲請人
- 吳菁雯即吳芳山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巨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1256-8 1 646 002 巨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1536-8 1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