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331號
- 聲請人
- 詹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發行公司」欄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發行公司」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33848-6 1 1000 002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2101-7 1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