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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3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潘怡學

聲請人
詹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發行公司」欄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發行公司」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33848-6 1 1000  002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2101-7 1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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