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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士傑

聲請人
王建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3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賴源旻 台灣土地銀行 中港分行 113年12月4日 103,647元 DG217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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