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1號
- 聲請人
- 廣州企業行
- 法定代理人
- 鄭惠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誠遠營造有限公司 王佩如 聯邦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4年3月20日 522,922元 UA2589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