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陳冠霖
- 法定代理人白永耀
- 原告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永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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