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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陳冠霖
  • 法定代理人
    白永耀

  • 原告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永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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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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