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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唐敏寶

聲請人
正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崇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正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蘇崇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4年2月28日 50萬元 UA7323909  002 正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蘇崇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4年3月31日 100萬元 UA7323910  003 正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蘇崇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4年5月31日 50萬元 UA73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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