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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昱翔

聲請人
許敏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鑫鼎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現為鼎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102-NY-00000000-0 1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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