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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劉承翰

聲請人
富盛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4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景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余武倉 台灣銀行大甲分行 114年7月5日 28,235元 AR610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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