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號
- 聲請人
- 李榮政即李水土之繼承人
李王鳳照即李水土之繼承人
張啓志即李水土之繼承人
蔡和興即李水土之繼承人
李榮耀即李水土之繼承人
李兆佳即李水土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NE-0000000至109-NE-0000000 6 60000 002 裕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ND-0000000至109-ND-0000000 6 6000 003 裕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NX-0000000 1 947